CFC是什麼?CFC上路,我會被查稅嗎?
CFC上路後,租稅天堂何去何從?
過去,不少臺灣企業主在低稅負的英屬維京群島(BVI)、開曼群島、香港及新加坡等「租稅天堂」成立未有實質營運的受控外國企業(CFC),俗稱「紙上公司」,再以其持有境外公司,將公司盈餘保留在CFC來達到稅務操作之目的。
舉例來說,從事成衣業的林董,老早將產能遷往越南、約旦、馬達加斯加等地,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轉單,將利潤留在境外公司,甚至在BVI及開曼等地的經濟實質法上路而無法再透過該地境外公司接單時,林董又想去開設薩摩亞公司來接單,試問CFC對林董會有什麼影響呢?
洪會計師怎麼說:
在過去還沒有CFC的年代,臺商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,將多數利潤留在境外公司的稅務操作並不少見,這樣的操作其實一直都有移轉訂價,甚至遭實質認定營運地點在臺灣的風險,雖然國稅局要實際查獲課稅並不容易,但這樣避稅行為的實質課稅風險確實是存在的。
在CFC上路後,這樣操作卻沒申報的行為,將從「避稅行為」升高為「逃稅行為」,一旦被查獲,依法將有高額罰鍰及背負刑責的風險,必須慎重考慮。
實務上,有些公司在BVI及開曼等地經濟實質法上路後,知道這樣的操作已經不符趨勢,應該提早規劃合規,林董與顧問討論後,決定設立「臺灣分公司」,逐步將轉單利潤在臺落地繳稅。這樣的安排,在CFC上路後,將會受到重大影響,務必有所因應,理由是:雖然臺灣分公司已經合法繳納公司所得稅,但它在低稅區的總公司如果被認定為CFC,將因臺灣分公司的稅後盈餘直接歸屬總公司所有,導致該筆盈餘須計入最終臺灣股東的CFC所得,使股東須提前負擔20%的海外股利所得。
聽到這裡,林董可能會說:「我這是有實質營運的公司,應該可以豁免CFC呀?」法規要求的實質營運,必須是建立在總公司的「設立地」,除了需要是利潤中心(集團獲利核心部門)的實際所在國,也必須同時為境外公司的設立國。